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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禁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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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9: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9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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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清远日报:http://www.gdqy.gov.cn/info/103068
清府[2009]15号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要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构筑物造成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孔明灯”列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各级职能部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山林、农村火灾;工商、城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相关产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档,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教育、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宣传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本区人员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孔明灯”。
      三、公安机关要重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监控,发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执法部门对因燃放“孔明灯”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 ,市城监支队:3382331,市消防支队:119。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发表于 2009-3-24 0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d51001 赞成啦

发表于 2009-3-24 09: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发表于 2009-3-24 11: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美 于 2009-3-24 10:02 发表
系清远我仲未见过有人放孔明灯,dd71001

我也未见过有人放孔明灯呀。
发表于 2009-3-24 11: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失火过他们会重视吗,都是后补。都是过气时才发出的通告还有什么用,现在是雨天,还有谁会去放孔明灯。没用的政府部门批着羊皮的强盗。dd39001 dd39001 dd39001

发表于 2009-3-24 12: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发表于 2009-3-24 12: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in_yee 于 2009-3-24 11:09 发表
没有失火过他们会重视吗,都是后补。都是过气时才发出的通告还有什么用,现在是雨天,还有谁会去放孔明灯。没用的政府部门批着羊皮的强盗。dd39001 dd39001 dd39001

呵呵!
你好有正义感!
赞同你。。。
发表于 2009-3-24 13: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布衣 于 2009-3-24 11:08 发表

我也未见过有人放孔明灯呀。

我都系啊~~~~~~~~~~~~~~~ ~~~~~~~~~~~~~~
发表于 2009-3-24 13: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孔明灯   是指这个吗!?
http_imgload.jpg
发表于 2009-3-24 14: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孔明灯的确带来火灾隐患,支持禁产禁销禁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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