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3-23 11:21 编辑
刚刚收到法院传票,本案定于5月16日下午三时在清远中院开庭。清远日报社还有三处使用了本案图片将会作补充证据提交法院。
1、清远日报创刊20周年纪念特刊
2、《清远日报》2010/12/18B3版
3、《中国•清远》画册
其实尼张相又不是什么大片、精品,也谈不上有什么艺术可言,只是屡屡发现被人无故使用心中非常不爽,吾系去到锦尽,也不会撕下这个老脸去跟人计较的。。。呵呵
:victory::victory::victory:
大家约好,先打电话到广州日报,叫记者来,然后,到清远报门口拉横幅抗议,最好有 2 0人以上
:lol
现阶段主要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用请律师的,到法院拿或网上下载个诉状,写上关于诉讼的内容,连同证据送到法院,等开庭自己去答辩就OK,很简单的不是香港台电视剧那种针锋相对的诉讼。
如果你的照片发表的时候没有注明转载声明,那就很难。再者,这种行为可能最终只能被判对方为禁止使用,要获得经济赔偿恐怕比较困难,最终结果可能是劳财伤民,得不偿失。
还是认了吧,日后发表东西到网上要注明版权。
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4-29 23:26 编辑 粤AK47 发表于 2012-4-29 20:41 
现阶段主要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用请律师的,到法院拿或网上下载个诉状,写上关于诉讼的内容,连同证 ...
多谢AK兄弟指教。现在打著作权官司采证方面不会很困难,角色大师已经有多次胜诉的经历,而且如果是商业用途的侵权他们会输得更惨。本案更为简单,已经将收集的证据起诉至法院等候开庭判决了,不要想象个别人的素质是可以和我们相提并论的。。。
安徽现在有一单甘样官司,被告答应庭外赔偿原告版权,标准按85年标准,2.2元。。。。。。
扫街工人 发表于 2012-4-29 23:19 
安徽现在有一单甘样官司,被告答应庭外赔偿原告版权,标准按85年标准,2.2元。。。。。。
被告答应庭外赔偿与法庭的判决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判前和解只要双方愿意什么事情都可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