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网上的消息,不知真伪。
4男子追小偷致其跳河溺亡 判过失致死赔17.5万
http://news.163.com/10/0531/10/680P3LUU00014AEE.html
布衣 发表于 2010-5-31 15:22 
报道的案情:得知有人在工地偷窃,四民工对该蟊贼一路猛追,走投无路之下,这小偷竟然跳入南淝河,哪知才游到河中心就沉入水中了。
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俞某波、俞某春、吴某某、罗某某在工地上正在干活,此时就听见有人喊,“抓小偷啊!”四人听到后,赶紧放下手里的活,前去追赶。
当小偷王某某跑到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南淝河附近时,发现前面没路了,可是后面四人仍穷追不舍,无奈之下,他跳入了南淝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可没想到,当他游至河中心处便沉入水中。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生前溺水死亡。
当天上午11时许,俞某波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下午其余三位民工,也分别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瑶海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四位民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四位民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上面的简单案情显示4男子起码存在两个不当的行为:一、小偷因被他们追赶而跳入水中溺水时,4男子见状却没尽到救助、呼救等措施;二、4男子没有及时报警,当场相关的证据可能已灭失。
表面上一般人可能认为这情况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何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情况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情况属“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情况属“特殊情况下的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注意要符合以下5个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并非“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就系误以为别人在犯罪而进行制止;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都构成防卫不适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据报道的情况来看,4男子在小偷逃离现场时的追捕行为导致小偷跳河溺死,属于在事后防卫的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事后防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相应处理。其实4男子追捕小偷跳河遇溺没有进行紧急救助致死与社会上“抓到小偷后将其打死”在法律上都是犯罪,都要处罚。区别是前者具有“主观上不作为”、“过失性”,社会危害相对较少,所以处罚很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仍需履行。后者则构成故意杀人,处罚很重!
所以,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大家可能因为觉得抓小偷导致要受罚觉得不符合情理,但在理性的法律知识、法律理论角度上就有所不同!如果因为其是小偷就剥夺其人权,进而漠视伤害,很容易就会回到旧的野蛮社会!很多问题都可以分开分析,相对处理,小偷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基本人权亦要受到保护尊重!抓小偷过程中的过当、过错行为亦要受到法律处分,但就相对会较轻!
大家亦不别担心抓贼、做好事、...等会受到法律责任,只要提高法律意识、行为适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都是可以避免这些情况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