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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  楼主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0:23   来自PC

中国曾经是一个十分推崇道德的国家,“礼义廉耻”“孔孟之道”曾经主宰着中国人几千年的精神世界。  “西方价值观”自然有其长处;但是,这几十年来,中国人从西方学到的,只是是弱肉强食的法则,只是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而西方社会的的“诚信”“民主”和“法制”却被有意识的“扬弃”了,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也被无情的丢掉了。该“接轨”的接轨了,该“特色”的特色了;开放的中国人向极端自私的世界观急速蜕变,在经历3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后,大部分人的道德水准急剧下降,人的劣根性得到了最彻底的发挥。
  古老的中国曾经有过“礼义廉耻”的教育,“孔孟之道”的熏陶,有过“斗私批修”的灵魂洗礼,有过“雷锋精神”的伟大情操;我们既有过信仰宗教的历史,也有过信仰共产主义的年代,中国什么都学过,但是,在举国发展经济“致富最光荣”的浪潮中,“一切向钱看”让所有中国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唯有个人的利益才是最实际的,而道德、良心、信誉等等,统统被抛弃了。
  于是乎,官场热衷于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GDP崇拜----只要是能来钱的项目,无论是深度环境污染项目,还是明显的短视短期行为,不管三七二十一照上不误。任江河湖海污染、任青山秀水变色。至于只图眼前利益、一任政绩而大卖农田林地、大赚其钱的,更比比皆是。而所有这些,都会在冠冕堂皇的“公”字旗号下进行,有的还为此类行为罩上一层光辉的油彩和美丽的面纱。转自一夜成名网
  于是乎,一些官员私欲膨胀,奉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拜倒在孔方兄脚下,钻进钱眼里不能自拔。有些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贪污腐败;习惯于暗箱操作,醉心于权力寻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大权在握,公帑国库悉数成一己私产;置房产,买别墅,养小蜜,包二奶,不亦乐乎;挥霍浪费公款已是小菜一碟,中饱私囊实成家常便饭……这些人,名为官,实为蠹,早已沦为不折不扣的“钱奴”。
  于是乎,恶商、奸商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巧取豪夺、坑人害民:卖木耳的用福尔马林浸泡,卖火腿的用敌敌畏熏制,卖食盐的用工业盐充数,卖黄鳝的给黄鳝喂避孕药,三鹿奶粉更披着国家科技进步奖外衣坑害后代……。他们弄虚作假,作奸犯科,无所不用其极。黑心的房地产商上通贪官,下结地痞,哄抬房价,欺行霸市,牟取暴利,坑害百姓。至于黑煤矿之类的窑矿主,更是视人命如草芥,视黑煤如黑金,只要有钱可赚、有利可图,哪管他人死活?
  于是乎,升斗小民见利忘义,地痞流氓肆意妄为,黑社会横行霸道。你要问个路吗,对不起,拿点“好处费”来!人与人,变成了冷冰冰的铜板关系!甚至在目睹有人落水之时,竟然毫不掩饰地大叫:“拿钱来就救!”还有诸如“笑贫不笑娼(黑、匪,诸如此类)”的论调也大行于世,一些人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人性在金钱面前黯然失色,良知在金钱面前霍然泯灭。甚至对那些伸出援手、助人为乐的善行,不以为然、冷嘲热讽,做阱陷害,敲诈勒索;以至操弄司法,为虎作伥。人人以金钱为衡量一事一物的取舍标准,渐渐地将这个社会推向邪路。
  古老的中国尽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却有着强大的道德规范的约束,然而,当一个民族的道德观被彻底粉碎的时候,法律能够约束到人们心灵的每个角落吗?更何况在一个法律并不健全,又常常被强权破坏的国家里,那些层出不穷的“缺德”事件,仅仅暴露的是法制、管理上的问题吗?中国人常常说,“头顶三尺有神灵”,可那不过是一些受害者对不法分子的诅咒罢了,做缺德事情的人从来就是将自己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的。
  回顾一下中国几十年来发生的那些缺德事,从工业酒精兑酒,到注水猪、瘦肉精,从苏丹红到阴沟油,从大头奶粉到“三聚氰氨”,从南京徐老太到荆州捞尸人......中国人的良心已经堕落到连婴儿、死人都不放过了,而这些还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
  于是乎,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大舞台上,时时上演着这样的悲喜剧:
  ------看到有人摔倒可千万别去扶,这一扶搞不好就是几万块钱的医药费;
  ------看到马路上有人偷东西可千万别吱声,你这一喊多半被小偷围殴一通;
  ------想要跳楼、跳河放心的跳吧,不会有人拦你也不会有人救你;
  ------如果遇到入室盗窃的,最好假装睡着不要高声呼救,以免遭到人身侵害;
  ------如果你与之搏斗,打不过你倒霉,打的过也不能打死打残,否则还是你倒霉;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好事无人敢做,坏事无人敢管!这就是和谐国的生存之道。
  这还是哪个有5000年文明史的古老中国吗?
  曾经被祖先高高地供在庙堂之上的“道德”“良心”“正义”,今人还有吗?
  两千五百年前,管子就把“礼义廉耻”作为一个国家立国的根基,“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一个丧失“礼义廉耻”的国家是不可能维持长久存在。

共8条回帖只看楼主
布衣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0:52   来自PC
做好事的依然有,见义勇为的也很多.只是媒体对正面的报道太少了。

当然,部分国人的道德水准急剧下降也是事实。

近段中央的“惩恶扬善”也似乎行动了吧。
林风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1:11   来自PC
这只狮子好像又开始慢慢地沉醒了,醒着的时间还不算多啊
布衣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5:22   来自PC
来自网上的消息,不知真伪。

4男子追小偷致其跳河溺亡 判过失致死赔17.5万

http://news.163.com/10/0531/10/680P3LUU00014AEE.html
布衣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5:41   来自PC
来自网上的消息,不知真伪。

4男子追小偷致其跳河溺亡 判过失致死赔17.5万

http://news.163.com/10/0531/10/680P3LUU00014AEE.html

布衣 发表于 2010-5-31 15:22


这样的判决,是否会让小偷的气焰更嚣张呢。道德观念会沉沦。人们将无所适从,怎么办啊?:L
日出东方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7:34   来自PC
对犯罪的纵容,就是对普通公民的伤害。普通人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能控制到什么程度,能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非要等到死亡等不可逆转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对犯罪分子惩戒,那普通人的权利就确实无丝毫的保障了。
律师仔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19:42   来自PC
来自网上的消息,不知真伪。

4男子追小偷致其跳河溺亡 判过失致死赔17.5万

http://news.163.com/10/0531/10/680P3LUU00014AEE.html

布衣 发表于 2010-5-31 15:22


报道的案情:得知有人在工地偷窃,四民工对该蟊贼一路猛追,走投无路之下,这小偷竟然跳入南淝河,哪知才游到河中心就沉入水中了。

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俞某波、俞某春、吴某某、罗某某在工地上正在干活,此时就听见有人喊,“抓小偷啊!”四人听到后,赶紧放下手里的活,前去追赶。

当小偷王某某跑到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南淝河附近时,发现前面没路了,可是后面四人仍穷追不舍,无奈之下,他跳入了南淝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

可没想到,当他游至河中心处便沉入水中。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生前溺水死亡。

当天上午11时许,俞某波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下午其余三位民工,也分别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瑶海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四位民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四位民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上面的简单案情显示4男子起码存在两个不当的行为:一、小偷因被他们追赶而跳入水中溺水时,4男子见状却没尽到救助、呼救等措施;二、4男子没有及时报警,当场相关的证据可能已灭失。

表面上一般人可能认为这情况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何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情况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情况属“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情况属“特殊情况下的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注意要符合以下5个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并非“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就系误以为别人在犯罪而进行制止;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都构成防卫不适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据报道的情况来看,4男子在小偷逃离现场时的追捕行为导致小偷跳河溺死,属于在事后防卫的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事后防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相应处理。其实4男子追捕小偷跳河遇溺没有进行紧急救助致死与社会上“抓到小偷后将其打死”在法律上都是犯罪,都要处罚。区别是前者具有“主观上不作为”、“过失性”,社会危害相对较少,所以处罚很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仍需履行。后者则构成故意杀人,处罚很重!

所以,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大家可能因为觉得抓小偷导致要受罚觉得不符合情理,但在理性的法律知识、法律理论角度上就有所不同!如果因为其是小偷就剥夺其人权,进而漠视伤害,很容易就会回到旧的野蛮社会!很多问题都可以分开分析,相对处理,小偷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基本人权亦要受到保护尊重!抓小偷过程中的过当、过错行为亦要受到法律处分,但就相对会较轻!

大家亦不别担心抓贼、做好事、...等会受到法律责任,只要提高法律意识、行为适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都是可以避免这些情况发生的!
大可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5月31日 23:14   来自PC
无语
狩猎者老白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0年6月3日 09:16   来自PC
世道正是如此,何需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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