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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7lyr  楼主
发表于 2011年2月2日 00:45   来自PC

[p=30, 2,nter]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p=30, 2,nter]

[p=30, 2,ft](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p=30, 2,nter]

[p=30, 2,nter]第一章
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p=30, 2,ft]

[p=30, 2,nter]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p=30, 2,ft]

[p=30, 2,nter]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p=30, 2,ft]

[p=30, 2,ft][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p=30, 2,ft]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p=30, 2,ft]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p=30, 2,ft]

[p=30, 2,nter]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p=30, 2,ft]

[p=30, 2,nter]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p=30, 2,ft]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p=30, 2,nter]

[p=30, 2,nter]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p=30, 2,ft]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p=30, 2,ft]

[p=30, 2,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30, 2,ft](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p=30, 2,ft](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p=30, 2,ft](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p=30, 2,ft](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p=30, 2,nter]

[p=30, 2,nter]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p=30, 2,ft](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p=30, 2,ft](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p=30, 2,ft](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p=30, 2,ft](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p=30, 2,ft](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

[p=30, 2,nter]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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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ft](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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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一章
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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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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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p=30, 2,ft]

[p=30, 2,ft][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p=30, 2,ft]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p=30, 2,ft]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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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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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p=30, 2,ft]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p=30, 2,nter]

[p=30, 2,nter]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p=30, 2,ft]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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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30, 2,ft](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p=30, 2,ft](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p=30, 2,ft](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p=30, 2,ft](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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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nter]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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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帖只看楼主
蓝色的遐想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1年2月2日 13:26   来自PC


唔关树。。。。。

小米shirley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11年2月2日 17:54   来自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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