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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3:01   来自PC

从08年第二季度开始,清新黄坑颐景园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开始以物价上涨难以维持物业管理为由,开始发通知到各家各户,告诉业主说要从30元的物业费加到50多元的费用,平均每户按人均计算比原来多收75%以上的物业管理费用。
       本来物业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加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费用确是原来的1.75倍,是必须经过小区全体业主一致开会通过才能加的。物业管理公司不但不召开业主大会,也没经过业主同意就擅自加物业费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按照东莞人大对业主的提问,物业公司如果不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过大家一致通过加价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今天我再次去颐景园保安处询问有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负责收费的人说:“我们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问为什么不召开业主大会,他无话可说。我告诉他说不经过全体业主开会通过擅自加物业管理费是不合法的。我说按照原来的管理费标准交费,他说我是不会收的,这是公司定的。我警告他们公司,如果以这个理由停水的话,我就准备去告他们去。
       像颐景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专门的业主会所,各项费用也不公开,口口声声说是经过物价局的批准来敷衍业主的做法实在可笑。
       我现在已经发短信给部分业主,希望能够一致抵制他们这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做法。还要贴些宣传单出来到各个楼层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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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3:03   来自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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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3:05   来自PC


此举引起多数业主强烈不满

  ●物管公司称涨价已获得业委会同意 但律师表示此举不合法

  东莞东城怡丰物业管理公司7月31日贴出告示,称8月份起物业管理费由1元/平方米调到1.4元/平方米,涨幅高达40%。此举引起业主强烈不满,数百业主联合起来表示将停交管理费。

  物管公司称涨价已获得业委会同意,并且发放调查问卷有超过50%的业主同意涨价。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龙表示,如此大幅度调高物管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如果业主对此举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如有50%以上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

  多数不知物管费上涨

  7月31日早上,怡丰都市各电梯口都贴了一份涨价通知。通知称,8月1日起,物业管理费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1.4元/平方米,一夜之间暴涨40%。

  业主霞姐(化名)住在怡丰都市怡合阁,看到通知很震惊,“我完全不知道要涨价。”霞姐说,“明天涨价,今天贴通知,完全不给我们商量余地。”记者询问其他各楼的十几位业主,他们均表示事先不知道涨价。

  8月2日晚上开始,霞姐组织起8位业主,分成4队,分别到各家各户敲门散发传单,要求业主联合起来,拒交物管费,抵制物管公司的涨价。

  在霞姐打印出来的传单上写着各种疑问,“物管调查过,有50%以上的业主同意涨到1.4元/平方米,你同意了吗?”8月2日和3日两个晚上,霞姐和另外7名业主共走访了500余户人家,而怡丰都市小区总共有1355户。

  “我今天又印了500张传单,今晚我还会去发。”霞姐昨日说,她所走访的100多户人家中,极少有人同意如此高的涨幅,“大家都认为涨到1.2元/平方米比较合理。”

  物业管理公司出示了他们的资质证书,怡丰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三级资质,可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最高为1.4元/平方米。

  业委会:

  同意涨价为提高物管水平

  霞姐说,这两天来几十位业主一直在和物管公司进行协商,而物管公司只是说业委会已经同意涨价,而且有调查问卷结果。“业委会的5个人他们至今没有出面,都是我们几个业主在和物管公司协商。”霞姐说。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怡丰都市业委会主任陈光明,他表示,物管公司去年底就要求调高物管费,就是因为幅度有分歧而没有谈成。

  “今年来物价上涨、物业公司经营也很困难,他们给我们看财务报表,今年上半年亏损是50万元。”陈光明说,作为业委会主任,他每次向物业公司提要求时,公司都会回答他资金不足。

  陈光明表示,业委会同意涨价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够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但我也不同意这么大的涨幅,而公司却坚持。”他说。最终业委会作出让步。

  物管公司:

  承认没有召开业主大会

  “我们去年底做了一个调查,有63.12%的业主同意涨价。”怡丰物管公司副经理郑先生说。

  记者看到物管公司做的《业主意见征询表》上第四项写着:“您认可本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选项则是“2.2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

  “你们调查的选项最低的都是1.5元/平方米,而你们三级资质最高只能收1.4元/平方米,你这不是忽悠我们吗?”业主康小姐很激动。

  陈光明说,因怀疑物管公司调查的真实性,业委会也进行了一项调查,但物管公司并不承认业委会的调查。

  郑先生也承认,涨价之前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而只是获得业委会的签名同意。“业主对于涨价有看法我们可以协商,但此次涨价已经定下来了。”郑某说。

  律师说法

  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可以更换物管公司

  赋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龙,表示,物管费进行如此大幅度的调整,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获得50%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实施。“物业公司这样做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涨价之后,业主如对于价格有异议,可以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如果超过50%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有权更换物管公司。”

“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上调至960元”,这是上海半年来第二次调整。上海部分物业公司由于成本提升,开始纷纷谋划上调物业管理费。位于松江的开元名都小区物业因为率先将停车费用从原先的110元涨价至130元,并酝酿提高管理费,在小区业主中引起争议。

物业费要涨居民大叹“吃不消”

  “物业管理费也可能要提价15%或21%了!”这几天,物业费可能上调的消息在松江开元名都小区一经传开,便成了居民们热议的话题。虽然最终是否上调以及到底上调多少仍需要业主大会通过,但是对于物业公司坚定的“涨声”,居民们纷纷大叹“吃不消”。“我们小区现在每平方米的物业费在0.85-1.6元之间,这个标准原本就比新城区同类小区高出一大截,为什么现在还要再涨价?”

  而除了可能要上涨的物业费,两年内涨价3次的小区停车费也让居民们叫苦不迭。记者从开元名都小区了解到,小区前几年小车停车费一直稳定在每月80元,从2007年开始上调至110元,今年1月又调至130元,现在又将涨至150元。两年内3次调价,涨幅高达85%以上,“实在是吃不消了!”

  尽管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开元旅业多次承诺“上调后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并且居民也普遍认可开元旅业的服务,但是多数居民对于涨价依然持坚定的反对态度。

  不涨价就亏物业倾诉“难言苦”

  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涨?各方态度不一。开元名都小区物业朱经理告诉记者,由于上海连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物价指数不断创新高,去年物业亏损已达到9万元,如果还是按照现行标准收费,今年亏损额度预计将达40万元。

  她说,去年亏损的9万元中,还不包括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帮忙支付的电费8万元和业委会借用小区会所而弥补的4万元,也就是说,若没有这两部分的补贴,去年开元旅业实际亏损已达20多万元。如今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上调至960元,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比以往多出一天,公司需要支付一笔可观的加班费,这对用人成本占总成本70%多的物业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重压之下,开元旅业提出两套调价方案,第一种是上调15%;另外一种是上调21%,但两年内不再调整。两种方案都在小区各个楼道公示。

  3月23日,开元名都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小区物业的困境得到了多数业主代表的理解,对上调的设想初步达成共识。但是物业要调价,需要全体业主50%以上的支持率。

  方案是否能通过?朱经理心中没底。她坦言,如果调价方案未获支持,开元旅业将不再管理该小区物业,由区房土局价值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据了解,掌管新城区30多个物业项目的另一家物业公司新桃源物业公司也将开始陆续调价,虽然其掌管的多数小区能勉强保本,但是由于江中、江虹、江诚三小区拖累,新桃源物业去年一年的亏损值就高达68万元,今年可能更多。为此,他们拟将这三个小区物业费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5元上调至0.6元。而更多小区将迎来全面调价的风暴。

调价难过“50%通过率”的坎

  虽说物业想通过涨价来缓解生存压力,但事实上这条路却异常艰难。一般,如果想调整物业费,需要50%以上的业主通过,为了提高通过率,物业事先得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楼组长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经楼道公告、思想工作等多个步骤,最后挨家挨户上门发放征询单。即使这样,这50%的通过率可能仍是一道过不去的坎。

  “我虽然自己做物业,希望人人上缴物业费,但是轮到自己时当然希望越少缴越好,这样的心态可以理解。”仓城物业的马经理推心置腹地说。调价成了居民和物业矛盾的聚焦点,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意动这根弦。因此,现行的收费标准多是多年甚至十几年前的,造成许多物业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物业费随意涨价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工人工资不涨就违反《劳动合同法》,物业公司里外不是人。”仓桥物业马经理自我解嘲的话代表了不少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心理。

  【相关说法】

  业主:物业应从自身找原因

  物业公司希望通过上调物业管理费寻求企业自身出路,居民多不予认同。荣乐业委会主任周蓉初表示:“为什么物业公司一定要靠涨价过日子?难道就不能从深层次找原因?”他觉得,许多物业公司生存困难,主要原因是收缴率低,这并非业主有意为难,而是对物业服务质量有意见而迟迟不愿交。如果物业公司对内精简内部劳动组织,对外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或许这个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另外,涨多少由谁说了算?周蓉初对此也存有异议。按照现行模式,物业若想涨价,就应多提出几套方案,由业主代表从中选择,再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这样操作是否可行?”他心里也没有数。他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指导性文件,召开价格听证会。”

  物业:权宜之计只能裁员

  涨价不容易,目前物业公司只能开源节流,在降低成本上做起了文章。既然员工工资占最大的一块蛋糕,那么就精简员工。在新桃源物业,原来每个小区配备4班、每班8小时制保安,如今改为3班12小时制。乍看物业公司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加班费,但是综合算下来,不仅减少了一个班次的人员,连服装费、加三金费一并节省下来,对物业公司而言,还是合算的。

  在保洁方面,则采用长短工结合的策略,除常年聘用少量的长工,在旺季另外招聘一些小时工。在体制方面,将管理人员的薪水与服务满意率和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相挂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开元旅业的做法有点近乎“残酷”,如每张纸正反面都要写得满满当当才能丢弃;原来天未暗小区路灯就已早早开启,如今这种现象将在开元名都已基本“绝迹”。

  【建言献策】

  定价机制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

  松江区物业协会秘书长朱乃扬认为,在物业公司很难达到50%以上业主投票通过而实现涨价目的的前提下,一些物业公司将选择从低端小区撤离,在无人接盘的情况下,会给社区带来一定的动荡。退一步而言,即使物业公司勉强维持,它也会考虑到成本因素而裁员,导致服务标准减低,引起居民不满。“物业公司是企业,让其单方面承担成本上升的压力,这有些不公平。”朱乃扬提出,政府能否对一些收缴困难的老式居民小区物业进行差额补助;另一方面,对于小区弱势群体由政府买单,不要增加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

  而新桃源物业公司的李经理认为,造成现在如此艰难的瓶颈问题在于涨价需要业主大会表决。他提出,政府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和最低工资标准结合的联动机制,物业费上涨幅度由房土局根据当年工资标准和物价指数评估,在相应增长幅度内可以不通过业主大会。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3:10   来自PC


在黄坑同类型的所谓小区中,物业管理费用大多在30元—35元之间,而颐景园物业管理费用高达50多元一个月,物业管理又不咋的,连个业主会所都没有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3:15   来自PC


现在物价降价了,是不是物业管理费也该降价了呢;P

Angel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3:35   来自PC


路过顶帖, 支持物业管理费应该要降价!!!

王小虎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5:16   来自PC


中国的物管是这样的,是你们出钱请他们来管业主的,不是服务业主的dd66001

响铃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5:27   来自PC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完)

你们才是真正主人,你们团结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聘用那家物业管理公司,那轮得到那家公司胡作非为!!!!!

阿甘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5日 16:57   来自PC


团结起来,反抗反抗,第一跑,我支持,因为我也是这个小区的,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6日 10:12   来自PC
我从四月份开始没交:victory: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6日 10:14   来自PC
我们的物业管理费支出都没公示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6日 10:19   来自PC
业主委员会基本上处于瘫痪:(
Angel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6日 11:04   来自PC
不交的话管理处可会停你水电呢??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7日 22:24   来自PC
只交水电费;P
小羊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8日 17:15   来自PC
楼主在这住吧!

我家不用交物管费,自己的房子dd56001
阿甘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9日 11:37   来自PC
第一跑,现在事情进行得如何了?
粤北第一跑  楼主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13日 07:47   来自PC
现在准备倡议全体业主一致抵制物业公司擅自加物业费问题,准备打印张贴派发:)

[ 本帖最后由 粤北第一跑 于 2009-1-13 00:02 编辑 ]
adminaco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1月13日 08:24   来自PC
原帖由 粤北第一跑 于 2009-1-13 07:47 发表

现在准备倡议全体业主一致抵制物业公司擅自加物业费问题,准备打印张贴派发:)


支持业主维权,清远物业管理以后能否规范起来,你们功不可没。:victory:
肉夹馍  只看TA的回复
发表于 2009年6月19日 02:08   来自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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